一、合併後改制前原已由區公所辦理之各項業務,原則上均照舊,維持不
變。
二、原鄉鎮市公所的經常性維持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在 100
年市府預算中均匡列於局處,並分配給各區公所使用。例如經常門的
辦公用品等均照舊編列。
三、各局處如有新增業務擬委託給區公所執行者,應另行與區公所研議,
就其人員專業、軟硬體配備、業務性質及行政效能等各方面加以考量
,而不是業務的推卸,獲共識後再行委託辦理。
四、各地夜市、黃昏市場等過去鄉鎮市公所收取清潔費並代為申請供電使
用,合併升格後,區公所不能收取該等費用,改由各管理委員會收取
,並由區公所代收代付,協助供應用電,確保攤商的基本權益。
五、各地納骨塔的收費,原自治法規未廢止前,本於依法行政仍應依法規
執行,請民政局儘速研議求同存異統一加以規範,以利各區公所執行
,並確保市民的權益。
六、社會局主管的各托兒所係屬「社會機構」,應儘速研擬自治法規加以
規範,並協助偏遠地區未取得合法使用執照的托兒所找到合法的場地
繼續提供弱勢與基層市民的托兒服務。
七、有關災害搶險小型工程的發包,仍由各區公所辦理,請民政局參考各
區公所的額度,專案簽陳分配金額,由各區公所動支市府災害準備金
辦理開口契約。
八、原臺南縣區域之各區公所,受理民眾社會福利的各項補助項目,暫時
維持以區公所為單一窗口收件及初核,再送社會局最後審核定。社會
局在 3 個月內密集辦理人員訓練及講習後,該項業務委託區公所執
行。
九、清潔隊依法規定全部回歸市府環保局負責,由環保局針對效能及民求
,研議如何與區公所有連繫或支援的機制,落實執行環境清潔工作。
十、如有各區之特別情事,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民政局簽報後由副市長、
秘書長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