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匡正政風,
表揚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
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及聘用、僱用及
約僱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最近三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優良,成績顯著者。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者。
(三)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四)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
大貢獻者。
(六)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
獻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乙等以下者。
(二)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經辦公文,曾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者。
五、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
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機關首長如有合於第三點規定之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
六、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十名,但足堪表揚具體事蹟優異者超過十
名時,得增額表揚,最高不得逾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
法第八條所訂之配置比率數,並從中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
員選拔。
七、作業程序:
(一)配合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期程,函請本府單位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府核辦。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
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政風單位查明確無第
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三)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秘書長召集法制處處長、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本府考
績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評選委員會審議;薦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
,應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考。
八、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
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前項獲獎紀錄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
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
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
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本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經費項
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