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原臺南縣、市之自治法規,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地方制度
法第八十七條之二及內政部頒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完
成公告廢止或繼續適用之程序。惟上開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最長僅能
於原制(訂)定之轄區繼續適用二年,故在期間及地域上將受到限制
。況且,繼續適用之結果,勢將難以避免本市目前一市多制之暫況,
恐生相同事項為不同處理之差別待遇問題,亦容易造成行政作業上之
紊亂;再者,原臺南縣、市均廢止後之自治法規經檢討後而有新訂必
要及依法律、中央法規應由改制後之本市制(訂)定之自治法規(如
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應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亦
不宜使其長期懸於空窗之狀態,為此,特擬定本計畫,俾加速完成本
市自治法規之新訂及整併工作。
二、自治法規新訂及整併計畫範圍
(一)因繼續適用原臺南縣、市自治法規,造成一市多制,而須整併自治
法規者。
(二)因均廢止原臺南縣、市自治法規,經檢討後而有新訂自治法規之必
要者。
(三)依法律、中央法規應由本市制(訂)定自治法規者。
三、自治法規制(訂)定程序
(一)自治條例之制定流程如下:
1.由各局(處、委員會)擬定草案。
2.簽會法制處。
3.草案簽核奉准後,提送法規審查小組審議。
4.法規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各局(處、委員會)提送草案至市政
會議。
5.市政會議通過後,各局(處、委員會)以府函提送草案至市議會
議決。
6.市議會議決後,區分有無罰則為以下處理:
(1)有罰則者:各局(處、委員會)分別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核定,核定後函請法制處辦理公布。
(2)無罰則者:各局(處、委員會)函請法制處辦理公布,公布後
各局(處、委員會)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二)自治規則之訂定流程如下:
1.由各局(處、委員會)擬定草案。
2.簽會法制處。
3.草案簽核奉准後,提送法規審查小組審議。
4.法規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各局(處、委員會)提送草案至市政
會議。
5.市政會議通過後,各局(處、委員會)函請法制處辦理發布事宜
:
(1)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各局(處、委員會)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2)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各局(處、委員會)分
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市議會備查。
(三)為儘速完成自治法規新訂及整併作業,前二項流程如經簽會法制處
表示免提送法規審查小組審議並奉核可後,得不經法規審查小組,
逕送市政會議。
四、各局(處、委員會)應辦理事項
(一)自治法規草案研擬
1.自治法規位階之選擇:非屬下列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
事項者,以自治規則訂定為原則。
(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2.自治法規研擬方案之選擇:
(1)置換縣市名稱:以原臺南縣、市或其他縣市為範本,擬訂自治
法規草案,並僅置換縣市名稱,其餘法規內容未變更。
(2)範本為主,僅為部分修正:以範本為主,擬訂自治法規草案,
而僅修改部分條文。
(3)如屬欠缺範本或修正幅度甚鉅、複雜者,各局(處、委員會)
可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請相關學者專家(機構)協助重
新研擬草案,俾縮短研擬時程。
(二)儘速提送法案
除有急迫重大事由外,各局(處、委員會)自治法規草案之提送,
應以下述為原則。
1.先行區分法案急迫程度:為先行解決急迫法案,各局(處、委員
會)應視法案輕重緩急之程度為分門別類,並將應新訂、整併之
自治法規,區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分列清冊,依序排定優先
順序(以數字 1 為始,不可重複),並明定提送法制處日期。
2.依序提送至法制處:為排定法規審查順序,加速審議時程,各局
(處、委員會)應依清冊之排序及日期提送法制處。
3.前開清冊格式,詳見附件一。
(三)備妥相關文件
1.各局(處、委員會)提送之自治法規草案,如係依法律或中央法
規授權制(訂)定者,應檢附該法律或中央法規。
2.各局(處、委員會)提送之自治法規草案,如係比照法律、中央
法規或各縣市之自治法規者,應檢附該法律、中央法規或縣市之
自治法規。
3.其他與自治法規草案相關之資料,各局(處、委員會)應於提送
時一併檢附。例如,規費之成本資料。
(四)期程:各局(處、委員會)應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前,將上開自
治法規清冊送法制處彙整,俾利法制處控管及排定法規審查小組審
議時程。
五、法制處應辦理事項
(一)設置本府法規審查小組
1.訂定本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規定內部組織分工及程序之行
政規則。
2.委員分組作業:在合併初期因法規審議量龐大,如採單一分組審
查作業除對委員造成沉重負擔外,對於法規審議之品質、速度亦
會造成衝擊,因此,為避免上述缺失,將分多組委員,依其專業
分工辦理審查。
(二)會辦各局(處、委員會)提送之自治法規草案:檢視草案內容是否
符合法制,並提出具體建議。
(三)檢視各局(處、委員會)所提送之草案是否有免送法規審查小組審
議之情形:如屬免送法規審查小組審議之情形,可於簽核後,逕送
市政會議審議,免送法規審查小組,俾加速自治法規之制(訂)定
。
(四)免提送法規審查小組審議之法案類型
1.比照範本型:新訂之自治法規以中央、原臺南縣、市或其他縣市
為範本,僅置換縣市名稱,未變更法規內容之法案。
2.簡易型:範本為主,僅修正部分文字。
3.其他經自治法規主管各局(處、委員會)敘明有免提送之正當理
由,且該法案無涉人民權利義務並簽奉市長核可者。
(五)加速法規審查小組審議程序措施
1.區分案件類型:為利委員審議案件,相同類型以同次辦理為原則
。
2.委員分組作業:依案件類型,由委員分組審查,縮短法規審議時
程。
六、附則
(一)自治法規制(訂)定流程圖,見附圖一、二。
(二)本計畫未盡事宜,除依各相關法規辦理外,得視需要隨時修正或補
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