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
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查,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死亡或死產
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 4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本縣警察局會同
衛生局簽請縣政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與犯罪有關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
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