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幼童專用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幼童專用車係指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三、幼稚園主管單位為本府教育處,托兒所為本府社會處。
四、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辦理下列事項:
1.幼童專用車申購或變更同意書核發事項。
2.幼童專用車過戶、領牌後備查事項。
(二)臺南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幼童專用車購置審核及發照事項。
2.幼童專用車定期及臨時檢驗事項。
3.幼童專用車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
4.幼童專用車保養記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五、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申請將新車作為幼童專用車或舊車
變更為幼童專用車,本府審核同意時,應要求申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牌照,並請其於車輛完成異動後十日內通知本府。
六、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
七、本府得視實際狀況,要求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至公路監
理機關進行幼童專用車臨時檢驗。
八、幼童專用車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校
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加漆標誌,並應於駕駛座兩側加漆本府核准立案
字號。
九、幼童專用車駕駛員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
身心健康,並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符合
職業駕駛體格標準。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對幼童專用車駕駛員應
負督導管理之責。
十、幼童專用車乘載人數需標示於車前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並應擇
安全地點供幼童上下車,及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十一、幼童專用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
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查。
十二、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本縣警察局不定期會同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實
施檢查。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