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基本原則」第 9 點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教師。
三、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一年級為 32
~34 節、二年級為 32~34 節、三年級為 33~35 節。
四、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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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領域│ │ │ │ │ │ │ │
│ \ │ 語 文 │ │自然│ │健康│藝術│綜合│
│ 節數 ├──┬──┤數學│與生│社會│與體│與人│活動│
│ \ │國文│英語│ │活科│ │育 │文 │ │
│職別 │ │ │ │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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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18 │18~│18~│18~│18~│18~│18~│18~│
│ │ │20 │20 │20 │20 │22 │22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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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導師│14 │ 15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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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並負有督導學生空白課程(自修課)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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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國文科教師每學期每班至少批閱作文 6~8 篇。 │
│ 2.教師應授課專長領域課程,在無兼課(不需支領超鐘點│
│ 費)情事下,實際授課節數若為該領域二分之一以上,│
│ 則授課節數基準,以該領域節數計算之。 │
│ 3.若班週會課程安排由導師負責之課程,則納入導師基本│
│ 授課節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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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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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數 │ │ │ │ │ │ │ │
│ \ │17班│18~│27~│36~│45~│54~│63班│
│ 節數 │以下│26 │35 │44 │53 │62 │以上│
│ \ │ │ │ │ │ │ │ │
│職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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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 8~│6~8│5~6│4~5│3~4│2~3│1~2│
│ │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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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長 │12~│ 8~│ 8~│6~8│4~6│2~4│2~3│
│ │14 │10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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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組長 │ 未設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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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資訊組長之│依本職每週減授 2 節課。 │
│學校網管教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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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中心學校兼│主任兼職不得減課,組長或教師兼職減授1節 │
│辦行政人員 │課且以兩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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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全校於未有超鐘點情形下,如有剩餘節數,校│
│ │長得依實際需要酌減相關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授│
│ │課節數 1 至 4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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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表列班級數之計算包含特殊班,特教組長、藝術組長授課│
│ 節數比照上列「組長」節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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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兼任輔導教師設置員額及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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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數 │ 1~10│11~30│31~45│46~60│61~75│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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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數 │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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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輔導│減授 10 節課。 │
│教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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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兼任輔導教師減授 10 節課自 99 學年度起開始實施,輔│
│ 導教師工作內容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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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依本職每週減授 4 節課,所遺課務均由
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授課。惟此教師教授之課程不可分
割,或該教師專長領域具獨特性無法取代之,則個案函知教育處轉呈
教育部核示。
八、各校依上述原則排課,於各年級班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以課程綱要規定
最低限排課且全校教師均達授課節數之上限,仍有節數無法排完時,
校內兼課教師始得支領超鐘點費。
在須兼課(需支領超鐘點費)情形下,跨領域之授課基準,應以實際
授課領域節數多者為節數基準,依其比例折算(四捨五入),如確有
超授節數,得核實支給鐘點費。擔任畢業班教師因兼課而支領超鐘點
費者,在畢業班畢業後原支領超鐘點費事實自然結束,當然不得支領
超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