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之甄選
、儲訓及受聘,特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候聘主任甄選儲訓:
(一)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
(二)服務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下列職務之一(代理主任視同組長):
1.組長二年。
2.導師三年。
3.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
三、參加甄選人員,應具下列之基本條件:
(一)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二)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五年成績考核,有四年成績考列為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甲等),另一年考列
為第四條第二項(乙等)以上。
(三)縣市政府核發之資訊基本能力檢測證書。
四、本府為辦理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之甄選、儲訓,設置臺南縣立國
民中小學候聘主任甄選儲訓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置委員
九名,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資績項目、比例、審查、錄取
名額、儲訓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規劃辦理,本要點有施行疑義時,
亦由甄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議決。
五、資績審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資績評分依資績評分表辦理。
(二)報名主任甄選儲訓,分數達到錄取標準者,如因案涉訟,於法院判
決確前,仍可予以錄取並參加儲訓。
六、甄選方式:
(一)自行申報參加甄選。
(二)由服務學校校長推薦,但須受限下列條件:
1.受推薦人員係指該校擬聘為新學年度主任之該校教師。但當年度
新成立學校,不限於該校教師。
2.參加當年度校長遴選調動者,不得推薦。
3.受推薦人員三年內不得以主任聘用方式調往他校。
(三)派兼教育處連續服務滿二學年目前仍在職者,期間成績優良,由教
育處
推薦者。
七、錄取名額:由甄選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
八、儲訓方式:
(一)甄選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儲訓時間以六週為原則,受訓費用依
代訓單位之規定辦理,由受訓者自行負擔。
(二)儲訓之辦理方式,由本府委託代訓。
(三)儲訓成績及格者,由代訓單位核發主任儲訓合格證書。
九、任用方式:
(一)校內聘兼:由校長就該校具主任候聘資格人員中聘兼之。
(二)外校聘兼:具主任候聘資格者,須取得應聘學校校長之同意書後聘
兼之;惟聘任時間以新學年度起聘。
十、取得主任資格人員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
止其主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