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係本市市立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在學學生。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免費教科書係以教育部審定合格,領有執照(未逾期限)之藝
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包含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及藝術與人文等領域
。
第 4 條
本市市立學校免費教科書來源如下:
一 學校教科圖書回收再借用。
二 社會各界捐贈。
三 本府編列預算購買。
第 5 條
為辦理免費教科書交流,各校應成立教科書交流中心或由本府指定學校為
全市或分區教科書交流中心。
第 6 條
各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免費教科書借用及保管相關工作。
第 7 條
各校應透過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溝通教師觀念,在不影響學習內容及進度前
提下,改變教科書之運用方式,輔導學生妥善使用、保存教科書,並保持
整潔堪用。
第 8 條
各校回收教科書之版本,不影響次學年教科書之選購。
第 9 條
各校應於每學期末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 回收教科書、統計數量。
二 調查及統計學生需借用之數量,但一年級新生請於新生報到時調查。
前項統計數量,各校應於每年一月及六月向本府申報。
第 10 條
各校應依本辦法自訂作業要點實施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