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城鄉發
展處。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臺南縣轄內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 (以下簡稱
國宅社區) 。
第 4 條
國宅社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時,應由管理
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之
證明文件。
二、管理委員會決議申請提撥之會議紀錄。
三、設立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帳戶影本。
四、概括承受前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
第 5 條
國宅社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時,其提撥金
額為提撥當時各該國宅社區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結餘款數及權益。
第 6 條
各國宅社區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提撥金額俟完成預
算程序後一次撥付或於撥付後併決算辦理。
第 7 條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後,社區之管理維護及其所生之費用,均由社
區自行負擔,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本府補助。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