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零售市場攤 (舖) 位 (以下簡稱攤 (舖) 位) 使用費收費標準,計
算如下:
一 (當年土地公告現值 ×5%及市場建築物當年房屋評定現值×10%)
÷市場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每單位面積 (平方公尺) 全年使用
費基本數額。
二 每單位面積 (平方公尺) 全年使用費基本數額÷12=每單位面積 (平
方公尺) 每月使用費基本數額。
三 每單位面積 (平方公尺) 每月使用費基本數額×攤舖位實際面積×攤
舖位使用費調整權數 (參酌樓層、位置優劣及其他實際情況核定各攤
舖位使用費增減權數) =各攤舖位每月應繳納之使用費金額。
四 攤舖位使用費調整權數按樓層、位置優劣調整權數:
(一) 按樓層調整權數:
1 地下室為 0.7
2 一樓為 1
3 二樓為 0.7
4 三樓以上為 0.5
(二) 按市場攤舖位優勢位置調整權數:
1 優勢位置為 1.1
2 外店舖為 1.2
(三) 按市場位置優劣調整權數。
攤位使用費依前項公式計算,有偏高或偏低時,主管機關得在百分之
十五範圍內增減之。
店舖使用費依第一項公式計算,有偏高或偏低時,主管機關得參酌鄰
近商店之租金增減之。
第 3 條
康樂市場、東門市場及西門市場之攤 (舖) 位於改建前,得專案簽准核定
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