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範依『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計畫 (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
業區) 細部計畫書』第四章第七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計畫區之開發建築應依本規範規定辦理,並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幹事
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請領建築執照。
第 3 條
本計畫區指標設施之設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地出入口標示物 (詳圖1)
(一) 應設置於廠址使用之道路側,並擇主要出入口旁退縮地範圍,距建
築線至少一‧五公尺。
(二) 標示物只限於標示地址、聯絡方式、建築物名稱、公司機構名稱及
企業標誌。
(三) 標示物之立面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垂直高度不得超過二‧五
公尺。
二、建築物壁面標示物
(一) 僅限標示建築物名稱、公司機構名稱及企業標誌。
(二) 每棟建築物之單一臨街立面得設置一處牆面標示物;每一基地內之
牆面標示物最多設二處,且不得在屋頂突出物上出現;但建築物之
單一鄰街立面長度超過二○○公尺以上,每二○○公尺可增設牆面
標示物一處,標示物數量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三) 牆面標示物面積以不得超過四‧五平方公尺,字高不得超過一‧二
公尺。
第 4 條
本計畫區內開放空間系統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指定退縮地規定如下 (詳圖 2) :
┌────┬─────────────────┬─────┐
│ │基地面臨道路建築線退縮深度 │基地非面臨│
│用地別 ├─────┬─────┬─────┤道路自地界│
│ │道路寬度 │道路寬度 │道路寬度 │線退縮深度│
│ │十一至二十│二十一至三│三十一公尺│ │
│ │公尺 │十公尺 │以上 │ │
├────┼─────┼─────┼─────┼─────┤
│工業區 (│六公尺 │六公尺 │十公尺 │四公尺以上│
│供生產事│ │ │ │ │
│業使用) │ │ │ │ │
├────┼─────┼─────┼─────┼─────┤
│工業區 (│六公尺 │八公尺 │十公尺 │四公尺以上│
│供相關產│ │ │ │ │
│業使用) │ │ │ │ │
├────┼─────┼─────┼─────┼─────┤
│公共設施│六公尺 │八公尺 │十公尺 │四公尺以上│
│用地 │ │ │ │ │
└────┴─────┴─────┴─────┴─────┘
二、環保設施用地應自地界周邊分別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
綠化作為區隔,不受上表列之退縮地建築規定。
三、基地臨接道路寬度二○公尺以下且對側為滯洪池用地、綠地及基地非
面臨道路之地界線者,得自建築線及地界退縮四公尺建築。
四、退縮地應配合整體景觀綠美化,植栽應與鄰接基地之退縮地植栽自然
銜接,並配合人行道綠地,視覺上須對外開放,不得設置圍牆隔離。
五、建築基地如位於角地,其退縮線應自兩退縮線交叉點再各自退縮最短
邊規定深度位置連線為其退縮線 (詳圖 3) 。
六、上列退縮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 5 條
面臨道路寬度六十公尺之建築基地,該道路沿線不得設置車輛出入口。惟
視基地開發需求,經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之規劃與設計原則:
一、停車場週邊 (含退縮地) 應設置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綠帶,並以遮蔭大
型喬木及一‧五公尺以上綠籬適當分隔停車空間。
二、每處停車場之聯外出入口不得超過兩個。
三、每三個停車位至少種植一株遮蔭喬木,每十個併排汽車停車位間須設
置栽植槽。
第 7 條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綠化規定如下:
一、綠化面積比例規定
(一) 工業區 (供生產事業使用) 不得小於基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二) 工業區 (供相關產業使用) 不得小於基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三) 綠地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八十。
(四) 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小於基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
二、每一建築基地植樹量,以每一○○平方公尺栽植遮蔭喬木一株計,每
一建築基地不得少於五株,餘數不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株計。
三、為有效控制地表逕流,基地鋪面若使用透水材料者,可依舖面面積乘
以獎勵係數計入綠化面積。植草磚鋪面的獎勵係數為一,連鎖式透水
磚的獎勵係數為○‧五」。
第 8 條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圍籬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築基地鄰接道路側設置圍籬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且圍牆鏤
空率應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基地鄰接道路側以外範圍設置圍籬,且接鄰公共設施部份高度應在二
公尺以下,且圍牆鏤空率應在二分之一以上。
三、基地鄰接道路側以外範圍設置圍籬,且非鄰接公共設施帶部份,高度
應在二公尺以下。
四、第二、三款設置圍籬,緊臨基地內側應設置一‧五公尺植栽帶。
第 9 條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材料及附屬設施之使用管理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築物外牆不得舖設塑膠或金屬浪型板材料。
二、建築物附設之水塔、風扇、冷卻塔等設備應不得直接曝露於道路及永
久性開放空間之公共視野內,且須設置適當之設施或植栽作有效的遮
擋。
第 10 條
本規範條文之變更或補充,應經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
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