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 (以下簡稱本府) 為補助清寒及獎勵優秀之身心障礙學生,協
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9 條第 1、第 4 項,特殊
教育學生獎助辦法第 2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
1.對象:設籍本縣身心障礙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且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及操行須在甲等以上,取得相當證
明者。
2.名額:視各年度本縣預算金額之寬絀,於本府複審時研議之。
3.金額:每名每學年新台幣 1 萬元為原則,並視各年度本縣預算金
額酌予增減。獎學金 3 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三、助學金:
1.對象:設籍本縣身心障礙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暨鄉 (鎮市)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且操行甲等以上,
取得相當證明者。
2.名額:視各年度本縣預算金額之寬絀,於本府複審時研議之。
3.金額:每名每學年新台幣 5 千元為原則,並視各年度本縣預算金
額酌予增減。助學金3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四、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之學生或其家長、導師,填妥申請表 (檢附證明文件) 向
學校提出申請。
2.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由學校彙整相關資料,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
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審核程序
1.初審:學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初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2.複審:由本府教育局辦理複審,複審標準為:
(1) 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嚴重者為優先。
(2) 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為優先。
(3) 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六、同時具備領取獎學金及助學金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七、凡已領取教育代金者,不得請領本獎助學金。
八、獲獎助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助學金,如發現有不當之
使用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獎助學金。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