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
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目標,特
設置臺南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
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
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
二 政府補助收入。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 加速農業發展,辦理農村建設,增進農民福利等所需之費用。
三 辦理農漁牧產品促銷推廣所需費用。
四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設立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本基金之
保管及運用,得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制度規定作業,並將會計報表及決算分
送有關機關查核。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