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之出勤、
差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除校長外,每日上下班須親自簽到、簽退,
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週出勤五天,每天上班八小時。
四、教師在規定上班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遲到、早退如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
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中教師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
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
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無故缺課者,除依曠職處理外,並由教務處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
所缺課程。
(五)依規定應補授課而未補授者,視同曠課。
(六)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五日為原則。
(七)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
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六、教師於依規定出勤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確
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
事由於三日內補辦手續。
各學校於上班時間內,校長或處室主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人事人員
(含兼任)應不定期、不定時負責查勤,每月至少抽查二次,並將查
勤結果列入紀錄。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時
,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
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
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各學校應建立嚴密之勤惰管理制度及平時抽查教師出勤與辦公情形之
資料。
七、教師曠職、曠課,按日扣除薪給。曠職、曠課日數之計算方式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八、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觀摩會及其他經學校指派與職
務有關之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勸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
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
人事單位。
九、人事單位應將教師出勤情形隨時登錄出勤紀錄卡,每月月終填具統計
表送校長核閱。
十、校長差假所遺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因公傷病、出國或連續達
六日以上之公差、請假,應報本府核准;五日以內者,由服務學校自
行登記備查。
十一、公差與公假,前者係由校長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教師請假
規則第四條各款所明定。
十二、教師公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校長核定後
,再送人事單位登記。
十三、公差人員差畢,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與出差請示單一併送人事
單位銷差後,再送會計單位辦理核銷。
十四、教師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五、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
十六、教師請假、公差所遺職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請加班未領加班費、放假日輪值及假日公差之補休、事假、
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
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鐘
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五日以上者,得由學
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二)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
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
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三)教師參加教育部指派之會議、研習及活動等,或支援縣府業務、
縣府指派參加之各項活動(須有證明者),公差連續三日以上(
至北部、東部及離島之長程公差二日)、公假期間(覈實)所遺
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
理薪給,但經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項規定。
(四)教師有兼課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
接替,並停發期間之兼課鐘點費。
(五)教師留職停薪、停聘期間及解聘、辭聘,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
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六)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經學校同
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七)教師兼任導師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得由學校指派
專任教師代理。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
授課節數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
(含星期例假日),以導師與專任教師授課節數的差額為計算基
準,一週以七天計,按此比例核發鐘點費。導師公差、請假期間
,除喪假外,其導師費改自代理人覈實支領。
(八)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五日以上者,特教津貼
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
十七、教師公差、請假(含公傷假)由學校自行核定,但因公出國應報本
府核准。
十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