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提昇教育
經費運用績效,促進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
前段規定,設置臺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為確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特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
同法第二十一條,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後段之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並由本府教育局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三 門票收入。
四 補助及協助收入。
五 本基金之利息收入。
六 捐贈收入。
七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 教學支出。
四 教育活動支出。
五 研究支出。
六 推廣教育支出。
七 建教合作支出。
八 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 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一○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儲。但因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得存
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