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強化本縣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臺南縣醫
療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中央政府特種基
金管理準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縣衛生局 (以
下簡稱衛生局) 為管理機關,負責收支管理及運用事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原臺南縣各衛生所醫療基金。
二 業務收入。
三 本基金孳息之收入。
四 捐贈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業務支出。
二 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 年度餘絀之撥補。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
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