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定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市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 3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
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 4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科及活動性質得採取適當之評量方式辦理、三種以上辦理。
第 5 條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 二 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第 6 條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知識與觀念之考查。
二 行為習慣之考查。
第 7 條
知識與觀念之考查:就初級部之常識科及高級部之生活與倫理科分別考查
之。採用是非、選擇等測驗為主,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 8 條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下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 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
限。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予加減:
1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2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 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1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 記大過者,每次減九分。
5 記小過者,每次減三分。
6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 三 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第 9 條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初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
二 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生活科技。
第 10 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 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學生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
作、蒐集、作業、讀書報告與學習態度,予以客觀考查並紀錄。
二 定期考查:包括平時測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未舉行。
三 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與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日
常考查成績與平時測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
第 11 條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週
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第 四 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 12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依其運動技態、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
考查之。
第 13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第 五 章 群育成績考查
第 14 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
、遠足等考查之。
二 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
、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 六 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第 15 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 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16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 藝能活動由舉辦各次之活動表現考查之。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 17 條
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
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 18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 19 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兩等以上者,准予結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在內。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0 條
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 (公假除外) 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教
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第 21 條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學校應將將學生學期成績或結業
成績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 22 條
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退學
。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