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縣) ,為建立重大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協調及評鑑等機制,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本縣教育審議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就左列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一) 重大教育政策。
(二) 教育改革方向。
(三) 教育制度革新。
(四) 教育實驗計畫。
(五) 教育意見反映。
(六) 其他有關教育事務。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擔任,以上三人為當然委員,另置委
員十四人,由縣長聘任之:
(一) 教育學者專家三人。
(二) 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三) 家長會代表二人。
(四) 縣教師會代表二人。
(五) 教師代表一人。
(六) 弱勢族群代表一人。
(七) 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八)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四 前項委員聘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由縣
長補聘他人遞補,補聘額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 本會委員違反下列規定者,應辭去委員職務:
(一) 任職期間與本縣中小學有任何商業往來者。
(二) 任職期間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三)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八 委員任職期間,於審查本人或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之事項時
應迴避之。
九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
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一○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會議時外聘人員出席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一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
一三 本辦法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