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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
公告日期: |
1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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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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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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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兒字第1121245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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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服務工作指引第9點第1款。
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二)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三)電話:06-2959122
(四)傳真:06-2983162
(五)電子郵件:ak3567@mail.tainan.gov.tw
五、陳述意見或洽詢本市承辦機關之起訖日期,以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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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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