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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2項及第6項。
三、「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三)電話:06-2991111轉7848。
(四)傳真:06-2983181。
(五)電子郵件:marsa1024@mail.tainan.gov.tw
五、陳述意見或洽詢本市承辦機關之起訖日期,以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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