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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南市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
公告日期: |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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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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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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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家字第1120695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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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6條第2項。
三、「臺南市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二)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6樓
(三)電話:06-2991111轉8996
(四)傳真:06-2933416
(五)電子郵件:lining@mail.tainan.gov.tw
五、陳述意見或洽詢本市承辦機關之起訖日期,以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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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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